GB50016-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.pdf

简介

第1.0.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在城镇规划和建
筑设计中贯彻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采限防火措施,防止和减少火灾危
害,特制定本规范。
第1.0.2条建筑防火设计,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,从全局出发,统筹兼
顾,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、重点和一般的关系,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
术,做到促进生产,保障安全,方便使用,经济合理。
第1.0.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:
一、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(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)和建筑高度不超
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;
二、单层、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。
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(库)、花炮厂(库)、无窗厂房、地下建筑、炼油厂和石油化
工厂的生产区。
注: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。屋顶上的嘹望塔、
冷却塔、水箱间、微波天线间、电梯机房、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
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,建筑物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
面不超过1.5m者,不计入层数内。
第1.0.4条建筑防火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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